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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冊組】學雜費徵收標準(已公告114學年度學雜費未調整)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5-06-24

11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,未調整。

大學部學生於修業年限內(4年級8學期以內)均需繳納全額學雜費。但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依當學期修習學分繳納規定如下:

(1)修習學分在0-4.5(未達5)學分者,繳納1/4全額學雜費用。

(2)修習學分達5-8.5(未達9)學分者,繳納1/2全額學雜費用。

(3)修習學分達9.0(含)學分以上者,則收取全額學雜費。

非師培生修習師資培育中心開設之教育學程科目者,另需繳交教育學程學分費。

已符合畢業資格之延畢生,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僅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學分,依當學期修習學分繳納規定如下:

(1)修習學分在8.5(未達9)學分以下者,僅收取教育學程學分費。惟若申請學校宿舍,以繳交學雜費之學生為優先。

(2)修習學分達9.0(含)學分以上者,則收取1/2全額學雜費,另須繳交教育學程學分費。

上述所指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係依教育部規定學生學籍於在學修業學期數,超過4年級8學期(即第9學期起)計算。

學雜費收費標準,皆按學生所屬學系之性質歸類,而非依所屬學院歸類。

當學期全時修習校外實習課程(校內未修習任何科目學分)之學生,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--

學士班當學期全時均在校外實習且校內未修習任何學分者,於正常修業年限內(4年級8學期以內),按全額學費及4/5雜費收取;但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依當學期修習學分繳納規定如下:
(1)修習學分在0-4.5(未達5)學分者,繳納1/4全額學雜費用。
(2)修習學分達5-8.5(未達9)學分者,繳納1/2全額學雜費用。
(3)修習學分達9.0(含)學分以上者,按全額學費及4/5雜費收取。
(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)

研究所學生當學期全時均在校外實習且校內未修習任何學分者,收取3/5學雜費基數及全額學分費。 (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)

業務承辦單位: 註冊組 Registry Div. ☎ 6112~61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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